问:借款年利率达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当事人主张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还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答: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对民间借贷逾期利息、违约金、其他费用并存如何处理进行了明确,也即该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在借款年利率达到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当事人主张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和诉讼费用等之诉讼请求还能否获得支持呢?
我们认为:律师费和诉讼费用不应包含在“总计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范围内。
理由主要为:首先,《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九条的立法本意为控制借款成本、利息不宜过高,对于逾期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服务费、咨询费或管理费)均视作借款人为获得借款而付出的成本。其次,律师费、诉讼费用则明显不属于借贷成本,应视为权利人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发生的费用。最后,诉讼费一般由案件败诉方承担的判决原则,诉讼费用不包含在法条指称的“其他费用”之内具有合理性。
这也是最高院民一庭的倾向性意见。
@许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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