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遗嘱中的房屋被拆迁,原房屋继承人能否主张继承补偿款或安置补偿房屋?

:立遗嘱人在遗嘱中约定给继承人的房屋在立遗嘱人死亡前已被拆除,但立遗嘱人并未因此修改遗嘱。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中确定的原房屋继承人能否以原房屋在拆迁后所得补偿房屋或补偿款为原房屋的变更物主张继承?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做的个人处分,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人在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本质上是遗嘱人基于其对该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处分其财产的一种表现形式。遗嘱中对财产的处分方式体现了遗嘱人立遗嘱这一时点的内心真意,但并不能对遗嘱人随后改变其财产处分方式产生不可撤销的约束。因此。遗嘱人在立遗嘱后,还可以通过各种法律允许的方式撤销其在原遗嘱中的财产处分行为。对此,《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之规定,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是由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协议中约定的补偿金和产权调换房屋。也就是说,标的物被拆迁在一般情况下,是因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拆迁并与房屋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引起。

因此,标的物所有权人同意标的物被拆迁行为是导致标的物灭失的重要因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的规定,该遗嘱涉及标的物被拆迁的部分应被视撤销。

遗嘱人遗嘱中所涉及标的物被拆迁后所获得的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与原标的物为不同的物。对遗嘱人而言,该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属于立遗嘱后新获得的财产。由于遗嘱人并未明确表示标的物被拆迁后的对价——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的处分方式作为遗嘱的组成部分,故不能讲补偿金或产权调换房屋作为遗嘱中标的物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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