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修订后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新《行政处罚法》”)。由于企业在设立、变更、清算注销以及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与各类别行政主管政府部门发生沟通联系,行政法律法规尤其是《行政处罚法》一直是 公司企业开展法务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依据。根据法律更新的情况,律师特此编撰本文,以公司合规经营运作为视角,简析本次修法的若干亮点,以启迪思维、解决问题。
第一,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定义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该条款所确定的行政处罚行为范围应该超过并涵盖修订前《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列举的具体处罚行为。据此,有些含混不清的惩戒处罚措施归为行政处罚行为范畴后,听证、申辩、复议、行政诉讼的应对措施会相对明朗。
第二,确立了主动披露的轻罚制度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行政行为相对人配合调查、配合执法、接受监管、自查纠错具有了确定的积极意义,即广大企业在出现违规行为时,积极开展内部调查,主动向执法机关报告,以争取妥当处理、减轻处罚。
第三,增设“初犯酌情不罚”的规定
新《行政处罚法》增加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针对这个条款,不得不谈论主管政府部门依据《广告法》、《电子商务法》等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执法行为,有些公司企业因几份宣传折页出现了“最优”、“最好”字样或者网站主页没有设置营业执照标识,经提示或者调查后,立即改正仍然被处以巨额罚款,法律适用的效果较差。本次增设的“初犯酌情不罚”条款有望为企业在面临行政调查时争取免于处罚创造了新的途径。
第四,延长了特定违法行为的追诉期限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新《行政处罚法》对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违法行为的追诉期限从2年延长到5年,无疑对企业合规管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考虑到实践中违法行为还可能存在连续或继续的情形,建议企业制定合规政策时将有关文档的保存期限延长到至少5年,以便在遇到行政执法时能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
第五, 完善了“一事不再罚”规则
新《行政处罚法》规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实践中,可能存在一种情形,即企业的一个违法行为违反的多个法律规范,分属于不同的业务领域,涉及不同的执法机关,大家都有执法的管辖权、处罚权。无论联合执法、还是各个击破,对于被处罚的一方,可能会有不应被反复处罚、重复处罚的申辩依据和角度。
第六,细化了行政处罚的程序要求
新《行政处罚法》在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保障程序公正方面作出了许多新的规定,以下修订内容值得重点关注:
一是明确了行政处罚的办案期限。根据新《行政处罚法》第六十条规定,除非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否则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实践中,有的调查案件久拖不决,行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影响了当事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新《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办案期限无疑有助于遏制这一现象。
二是扩充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的内容。现行《行政处罚法》只规定行政机关在应事先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不要求告知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没有明确告知行政处罚的具体内容,或者仅仅告知了法定的处罚幅度,这显然有违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制度的本意。此次新《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应告知行政处罚的内容,这有助于当事人积极开展申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听证是现代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新《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扩大了听证范围,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较重的行政处罚均纳入听证的范围。此外,新《行政处罚法》还对听证笔录的效力作出明确规定,要求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决定,从制度上杜绝听证“走过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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