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员工返乡回沪隔离的工资如何处理?

近期,上海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最新防控措施,对来沪返沪人员的隔离作出相应的防控要求:“对所有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高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县(区、市)或当地政府宣布全域封闭管理地区的来沪返沪人员,一律实施14天集中隔离健康观察,实行2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对所有来自或途经国内疫情中风险地区及其所在县(区、市)的来沪返沪人员,一律实施14天严格的社区健康管理,实行2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 。”


本公司外地员工春节期间返乡探亲,回来被隔离的,企业该按什么政策和口径处理其隔离期间的工时及工资?

一、本公司回乡探亲员工返沪被要求实施 社区健康管理 的,可以安排员工居家办公、休年假或综合调剂使用休息日。

本公司员工在实施社区健康管理居家观察期间,企业可以根据生产经营和员工个人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安排:
如果员工岗位适合居家办公的,企业可安排其在家远程办公,由于员工提供了相应劳动,企业应当发放正常工资;如果因为岗位和工作内容等原因不适合居家办公的,企业也可以统筹安排员工在此期间休年休假、企业福利假期,休假期间发放员工正常工资;如果员工没有可以休的年休假、企业福利假的,企业可以安排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休息日,先安排员工在家休息,后安排员工在其他休息日工作进行调剂。

为了避免引起纠纷和争议,前述相关的安排应该以书面形式进行处理。

二、本公司回乡探亲员工返沪被实施 集中隔离 的,应当 发放在此期间的正常工资。

许谦律师提示: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号)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根据《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人社部发[2020]8号)规定,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要指导企业按正常劳动支付其工资 ;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职工,按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

综上,企业应当支付春节返沪员工被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期间的工资。

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新冠疫情及防疫措施的重压下经过一整年的磨合,理应达成互谅互让;劳资双方能够协商一致的,法律法规不禁止不限制各方为了同舟同济做出的各式各样的让步。

 

@许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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