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TE | 公司刑事风险防控清单

【2021 Q1】本季度许谦律师推送的 主题为   刑事责任风险防控  ,结合企业主、公司负责人和或公司比较容易涉及的法律高危情形或常见违法犯罪行为,整理并提出以下提示及参考意见。全文看完需要5分钟,重点文本律师用黑色字体突出显示。

【关于  拆借融资 的法律提示】

1.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资金时,可以采用股权融资、金融借贷方式,依法从银行、信托、投融资机构等主体或渠道进行资金融通。

2. 《刑法》规定了贷款诈骗罪,法律条文为: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 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按照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要求如实填写借贷人情况和贷款用途,提交证明其基本情况、贷款用途、经营状况、偿还能力和贷款保证等方面的材料,不得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编造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经济合同、使用虚假证明文件等欺骗手段,导致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高估其资信现状而发放贷款。

4. 企业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担保时,应当确保担保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保证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真实可靠,不要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不要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以免因担保不实给金融机构造成损失。

5. 企业应当正确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经营前景和市场风险,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和规模适配,将经营风险控制在可控制范围内,保证自身还款能力,及时还本付息

【关于 税务发票  的法律提示】

1. 《刑法》规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法律条文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入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标准分别为5万元、50万元和250万元;对应的刑期是三年以下、十年以下和十年以上。

2. 企业应当合法诚信经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变更品名和金额。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企业应当拒收不符合规定的发票、假发票,一律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3. 企业不得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在无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虽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出于非骗取抵扣税款的目的,且没有造成增值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但若使用虚开发票冲减营业额偷逃税额的,属于偷税行为。

4. 企业应当认真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使用管理规定,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与实际交易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三流一致”,若存在“先卖后买”、挂靠经营等“三流不一致”情况的,尽量通过签订与上家的货物买卖合同、取得货物的所有权,签订书面挂靠协议、形成明确挂靠关系等方式,形成完整的交易锁链,防止被认定为涉税票犯罪。企业对于第三人为交易相对方开具发票的要审慎对待,保留书证,对合法性存疑的发票在核查后付款和申报抵扣税款。

5. 企业应当建立发票使用登记制度,设置发票登记簿,并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企业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转借、转让发票。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要保存5年。

6.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资本权属清晰、财务关系明确、符合法人治理结构要求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内部财务制度、规定和财经纪律,按照风险与收益均衡、不相容职务分离等原则,建立必要的费用开支范围、标准和报销审批制度,明确管理权限和责任,统一使用和管理资金;建立健全会计账簿,统一登记、核算各项业务事项,控制财务风险。

7.销售货物、提供劳务一方无法提供发票的,企业不得通过与第三方“空壳公司”“皮包公司”签订虚假合同,支付开票费后私账回流的形式虚开发票应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等书面证明,依法向经营地税务机关或者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申请代开发票

【关于 海关监管  的法律提示】

1. 企业应当强化进出口贸易刑事法律风险意识,杜绝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的侥幸之心,严格规范公司日常管理和业务往来,不进行和参与走私活动,也不为走私违法犯罪行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等帮助

2. 企业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等国家进出管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进出口贸易过程中自觉接受国家贸易管控和海关监管,进行通关活动时依法如实申报进出口货物,确保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交验进出口许可证和有关单证,依法缴纳关税;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三年内,保管好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备海关稽查。

3. 企业应严格把控保税货物、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的去向。对于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企业在境内储存、加工活装配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复运出境,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入境内销售的,应当经过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对于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企业应当按照进口时的申报内容,保证在特定区域销售、或者用于特定企业和特定途径,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入境内销售的,应当经过海关许可并补缴应缴税额。

4. 企业在进行贸易活动时,注重审查进出口货物、物品的来源与性质。除外贸企业外,非外贸企业在境内从事与进出口货物、物品相关经营活动中,同样可能因货物的性质和来源非法而涉嫌走私。企业在购买进口物品时,应当注重严格审查货物来源,切勿购买通过走私渠道入境的货物、物品;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从事进出口货物买卖和运输的企业,应当注重严格审查货物的性质,对于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一律不参与买卖或运输等相关业务;对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在买卖或运输之前,务必要确保对方有合法的进出口证明。

5.《刑法》规定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法律条文为:走私(…..)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关于  经济诈骗 的法律提示】

1. 我国《刑法》规定了合同诈骗罪,法律条文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2.企业在签订商务合同前,应当做好充分准备和调查工作,提供充足的材料证明己方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并按照同等标准核实查证对方的经济实力和履约能力,以取得互信,使合同得以顺利签订,切勿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或者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

3.企业签订合同时应当秉持诚信原则,不得故意虚假陈述或者隐瞒事实真相,诱骗对方陷入错误认识签订合同,避免在己方出现履行不能的情况下,被认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防止民事行为转化为刑事案件。企业应当对合同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充分预测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并在合同中约定解决方案,注意合同的完整性和规范性,防止对方履约不能、逃避责任使己方受到损失。

4. 企业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当实际经营过程中特别是疫情期间出现暂时的资金短缺、无法如期付款或交货等暂时履行不能的情况时,要及时与合同相对方进行沟通,共同协商解决办法、积极创造条件继续履行,不得藏匿躲避、携款潜逃、挥霍货款,防止被对方认为实施合同诈骗。如果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应积极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损失。同时,定期关注合同相对方的履约情况及经营状况,防止对方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逃匿使己方受到损失。

5.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或者由于客观原因需要改变合同内容时,应主动积极协商,避免纠纷恶化,出现无正当理由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又不退还货物、货款、预付款等行为,防止产生刑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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