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ND | 人民法院推行民事诉讼动态举证

许谦律师按语:在过去10年,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常强调“限期举证、抵制证据突袭、逾期证据失权”;而现阶段,法庭表现出一个明显的趋势,即对能够反映、证实案件争议事实的证据一般原则是接收、采纳并可以成为定案证据,举证期限仿佛直逼各次开庭当天。围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2019年修订)之修订部分条款,律师就民事诉讼中的“ 举证期限、举证策略”进行简单提点,供大家参考。

【举证通知书】
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各式法律文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的权利义务。其中,举证通知书一般会记载: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和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等内容。《举证通知书》现一般不再有逾期举证不予采纳的表述。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证据法原则仍然适用。

【举证期限】
法律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举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提供反驳证据或者对已经提供的证据的来源、形式等方面的瑕疵进行补正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再次确定举证期限,该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期间限制 
在诉讼实践中,往往需要经过证据交换或者一次庭审才能明确已经提供的证据是否需要补正 ,这时法官对于一方证据证明优势不明显或者证据需要补强 的,一般也会一并提出限期再次举证。该次举证期限的起算和届满时间由法官说了算。

【申请延期举证】
法律规定,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存在客观障碍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能力、不能在举证期限内提供证据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必要时,可以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只要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出的延长举证期限申请符合“确有困难”标准的,人民法院就“应当”适当延长举证期限,此种情形下人民法院对是否延长举证期限不再享有自主决定权。

【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法律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作为焦点问题 进行审理。在该情形下,当事人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变更诉讼请求 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一般认为:在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者民事行为效力与人民法院认定不一致时,不能简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以尽量避免裁判突袭的情形。同时,亦不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自己的认识径行作出裁判,以致出现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裁判的严重违反处分原则和辩论主义的情形。(人民法院)要保障诉讼当事人能够充分行使辩论权,对法律关系性质和民事行为效力问题有充分发表意见的机会,实现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限度节约司法资源以及促进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有机结合。

【举证期限的延长】
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并通知其他当事人。延长的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至于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通知申请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延长举证期限申请的答复,可以书面通知,也可以口头通知并记录在案。

【特殊情形下的举证期限】
法律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举证期限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一)当事人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举证期限中止自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之日起恢复计算
(二)追加当事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或者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确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
(三)发回重审的案件,初审人民法院可以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 
(四)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五)公告送达的,举证期限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算 

 

@许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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