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法院如何处理新冠疫情相关民事纠纷

许谦律师按:在目前严峻的经济形势下,人民法院如何受理、审理关于疫情(涉及疫情或者由疫情导致)民事纠纷案件?是债权人、被侵权人或者合同守约方以及需要变更、解除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都非常关心的问题,他们需要明确的决策参考意见。实际上,从最高院近期发文可见,人民法院对于新冠疫情相关民事案件的受理、审理之口径、办法和审判规则并没有 特别地 不同。毕竟从应然角度来说,特事特办,既不是法律原则,也不是司法政策。

同理,我们的经营主体或者我们个人,在特殊时期、经济下行时期或全面困难时期如何作为 ?律师认为,如果我们具有确定的行为模式或者说一贯的办事风格,在此时可以试验该“确行为模式、办事风格”是否具有价值,是否要坚持或者调整。

在十余年的法律咨询服务过程中,本律师见证了形形色色的客户和当事人以及她们|他们在商事行为和司法活动中做出的各式各样的选择和决定;从结果上观察,无论一时一事的得失或者中长期的发展成果,归因大都在于客户“确定的行为模式、办事风格 ”。

例如公司客户,筹资开业、人力资源管理、裁撤部门或人员、财务管理、资产采购、产品和服务的品控、商誉运作维护、接纳并使用新技术、跨界投资、商务谈判、争议解决、诉讼和执行,都会直接体现和反映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甚至职业经理人身份的总经理的价值观和行为逻辑进路。

这样的按语表述,其实也是展示律师的“行为模式、办事风格”,表明律师的价值观和行为逻辑进路,供诸位评判是否具有参考价值。

企业在非常时期的经营决策、处事方式、行为表现仍然遵循、贯彻原则,该原则就被刻画表现出来了;经过试炼,可以作为本公司的企业文化、经营宗旨的组成部分。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两则《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按关键字编录如下。

【优先调解】此次疫情对经济社会产生的重大影响,人民法院应立足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大局,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坚持调解优先,积极引导当事人协商和解、共担风险、共渡难关,切实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化解在基层。当事人的诉讼立案登记材料提交之后,拿到人民法院登记案号和《案件受理通知书》等受理材料的时间会变得相对较长:基层法院的诉讼服务中心安排案件预调解、主持现场调解,调解不成的、转正式立案。

【不可抗力】本次新冠疫情可认定为《民法总则》和《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影响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当事人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完成举证责任的,可以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适用不可抗力的规定,根据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仅导致合同履行困难的,当事人可以重新协商;能够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切实加强调解工作,积极引导当事人继续履行。当事人以合同履行困难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则不予支持。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当事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履行买卖合同或者履行成本增加,继续履行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但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人工、原材料、物流等履约成本显著增加,或者导致产品大幅降价,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请求调整价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调整价款。

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货,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付款,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履行期限。

已经通过调整价款、变更履行期限等方式变更合同,当事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买卖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出卖人不能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房屋,或者导致买受人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购房款,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由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当事人请求变更履行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进行变更。

【租赁合同】承租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出租人以承租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为由请求解除租赁合同,由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为展览、会议、庙会等特定目的而预订的临时场地租赁合同,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该活动取消,承租人请求解除租赁合同,返还预付款或者定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国有企业房屋以及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出现经营困难的服务业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承租人,请求出租人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免除一定期限内的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可以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培训服务合同】当事人订立的线下培训合同,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能够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等方式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请求通过线上培训、变更培训期限、调整培训费用等方式继续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

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不能进行线下培训,通过线上培训方式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案件实际情况表明不宜进行线上培训,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具有时限性要求的培训合同,变更培训期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接受培训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培训合同解除后,已经预交的培训费,应当根据接受培训的课时等情况全部或者部分予以返还。

【业绩对赌协议】对于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严重的公司或者其股东、实际控制人与投资方因履行“业绩对赌协议”引发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对目标公司业绩影响的实际情况,引导双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按约定的业绩标准或者业绩补偿数额继续履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应当依法合理分配因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

“业绩对赌协议”未明确约定公司中小股东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就业绩补偿承担连带责任的,对投资方要求中小股东与公司、控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共同向其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期间顺延】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耽误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诉讼期限,当事人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疫情形势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情况综合考虑是否准许,依法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当事人系新冠肺炎确诊患者、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无症状感染者以及相关密切接触者,在被依法隔离期间诉讼期限届满,根据该条规定申请顺延期限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例如,已经受理或已经开庭审理的案件,相应的答辩期限、举证期限、提出申请证人出庭的时间期限、委托司法鉴定甚至案件审理期限,都可以适当顺延。

【慎重裁定财产保全】对于受疫情影响陷入困境的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可以采取灵活的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财产保全担保方式,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助力企业复工复产。

 

@许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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