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感染科主任张医生接受采访时说道:
“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不需要企业再向医院捐献物资了,希望企业老板,给那些在复工期间在家中隔离或者工作的员工,正常发放工资。”
许谦律师按语:新冠病毒疫情及政府部门本次疫情防控措对公司经营、劳动合同履行造成了巨大的实际影响,出现了若干新情况,例如:通知延期复工、凭批复复工、营收下滑、开工不足和周转不灵等等。2020年2月7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与全国工商联联合发布《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以下简称为《意见》】,就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提出意见。
律师结合上述《意见》,特此提出如下针对性提示和建议,供参考。
1. 按照公司的薪酬制度和劳动合同约定,应该及时结算、支付工资;用人单位逾期支付工资报酬的,会产生违法索赔的法律风险,例如:(原本存有去意的)劳动者可以据此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2. 因客观情况不能按时结算、发放工资报酬的,应该提前向全体员工发出“告知、通知”,且逾期结算、支付的时间应该合理(一周左右),至多不能超过一个月。本次疫情属于可以被司法认可的重大客观情况变化,经预先通知后,在合理期限内顺延支付工资的,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可能性较低。
书面通知的文本内容可以参考如下表述:
“各位同仁,因本次疫情影响,导致□公司账面现金不可预见地受限,□薪资核算的财务准备工作停滞,□办公场所无法进入,□其他相关情况;公司本月发放工资(包含代扣缴社保及税款)由原定时间顺延至前述情形消失,但至迟不晚于2020年3月10日。本次瘟疫是重大灾情,企盼阁下谅解并与公司共克时艰,一起度过难关。”
3. 若经过谨慎评估,公司可能出现超过一个结算周期仍然无法正常发放工资的情形的,则 一般不能 适用上述预先“通知、告知”寻求免责的做法。按照《意见》的表述,公司应该与本公司工会或经充分授权的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工资,请求全体在职同事帮助公司减轻资金周转压力。能够达成协商一致的,应该形成书面会签文件或者备忘记录,将延期发放工资的具体方案交由全体劳动者书面确认。
特殊时期,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的回复,均可视为书面确认的证据。
4. 公司在对员工2020年2月份的考勤、出勤及本月计薪日核算时应注意:
(1)2020年1月25日、26日、27日是法定节假日,员工在该期间值班或者加班的,应该按照员工本人日薪或时薪300%计发工资报酬;
(2)2020年1月24日、28日、29日和30日是休息日,应调休冲抵或者按照员工本人日薪或时薪200%计发工资报酬;
(3)2020年1月31日至2020年2月9日是按政府通知延迟复工的期间(该期间已经包含国务院延长春节假期的3天),上海的口径是按照休息日认定处理,员工在该期间值班或者上班的,按照其本人日薪或时薪200%计发工资报酬;员工在该期间未工作的,按照正常出勤核算计发工资;
(4)2020年2月10日后,员工按各方要求需要自行居家隔离14日的,国家政策要求仍然按照正常出勤核算计发工资;
(5)员工因交通管制无法返岗上班的,冲抵年休假期、福利假期,全部冲抵之后,国家政策要求公司应按照正常出勤核算计发工资;
(6)细化居家办公的员工考勤核算,远程或者居家办公的员工一般不适用早九晚五概算标准工时,工作时间必须对应确定的工作量;可以参照劳动定额或者具体工作起止的申请汇报,确定当天的计薪工时;
(7)以上操作原则仅适用于一个工资结算周期(即1个月),超过一个工资结算周期的,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方式由保留合同工资待遇 转为 按规定发放基本生活费(最低工资标准);
(8)以上所有未出勤未履职仍然核算计发工资的情形中,公司无需支付非经常性福利待遇,无需支付话费、餐费等津贴补贴,无需支付绩效工资;
(9)员工申请的病假、婚假等假期与延长春节假期、延迟复工期重叠的部分,病假、婚假等假期均不顺延。
5. 对于巨大的消耗压力,公司可以考虑的内部应对措施有:
(1)中层及以上管理岗位员工、持股员工等,在轮岗上班时不做安排;
(2)将原本不计入年薪计算基数的年终奖用来结算支付本月工资报酬;
(3)与员工进行补充协商,议定停薪待岗、底薪待岗或者缩减计薪工时。
6. 建议公司密切关注与疫情期间复工复产相关的救市政策。
政策信息来源主要有:国家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上海市政府及对口的基层行政部门,等等。本月中旬已经公开发布的优抚扶政策有: 2020年2月到6月,可对小微型企业免征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本年度6月底之前,小微型企业还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对参保缴费1年以上、不裁员或少裁员的职工社保参保企业,可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作为稳岗扶持。
7. 对于具体疑难问题或者个案,及时联系咨询公司的法律顾问律师。
@许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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