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公司如何应对新冠疫情

较早前,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宣布此次疫情已构成“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简称“PHEIC”)是指: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的、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的事件。在PHEIC情况下,世卫组织总干事应当向遭受疫情的缔约国(即中国)或其他缔约国就对人员、行李、货物、集装箱、交通工具、物品和(或)邮包采取的卫生措施提出非约束性临时建议。
同时,根据IHR第四十三条,缔约国为应对PHEIC,可根据其本国有关法律和国际法义务执行符合条例宗旨的,更为严格的额外卫生措施,但不应对国际交通和贸易造成不必要的干扰。

 


 

许谦律师按语,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从我们的个人遭遇和角度,可以主张说最近的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及政府对疫情采取的防控措施),属于不可抗力。对于我们公司企业来说,短期之内的影响为:

疫情导致合同迟延履行

因为疫情,大多数约定在此期间交付产品货物或服务的合同,合同当事人都会迟延履行,暂时没有产品货物可交付、目前无法提供各类服务。上海市人民政府2020年1月27日发布了《关于本市延迟上海市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命令全市一般企业2020年2月10日开始复工;各区各园区各楼宇各单位又有各式各样的防疫做法,有的凭复工批文、有的继续关停观望,截止目前都无法明确全行业100%复工的时间。

疫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

典型的事例包括:演唱会取消、院线电影撤档、机票酒店预定取消和餐厅、线下商场的停业。合同标的物、合同主体一方或者合同履行地等等要素涉及重点疫区的,商品不能及时交付、同时商品让人避之不及;这个情况,也属于合同事实上的无法履行。

疫情导致费用与成本虚耗

这个问题,不需要展开算账、生意人应该都懂,中等及以上规模的公司企业压力最大:固定资产折旧、融资财务成本、租金管理费、员工工资和社保、各类税费,等等等等;时间再持续一段时间,公司可以约律师咨询做裁员或破产清算方案了。

 

我们应该如何应对“不可抗力”(新冠病毒疫情)?

武汉市市长周先生在接受电视采访时谈到,武汉的城市资源配置和储备用来做民生经济发展是充分足够的,用来应对封城防疫肯定是不行的,渡过难关需要外部支援、需要国家的支持。
律师认为我们个人和企业平安平稳度过疫情,肯定也需要外部支援、需要国家的支持。

律师提示:

一、密切关注政府关于疫情防控随时发布的相关规范性文件

非常时期,尤其应该守法。“此时守法有德。”

我们不但应该遵守“限停、封闭、征用”等决定、命令和通知,也应该听从“在家办公、防控监测、采集疫区旅行接触史、居家隔离”等倡导建议。

2020年2月8日,上海市出台《上海市全力防控疫情支持服务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28条综合政策举措:包括加大对防疫重点企业财税支持力度、减免企业房屋租金、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给予税收优惠、免除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税收负担、适当下调职工医保费率等等。

这类临时应对政策措施及变化动态,其实是非常及时和全面的,我们公司企业应该积极关注。

二、 积极寻求外部支持、帮助、谅解和免责

承前所论,我们的中小型企业并没有可以随时启动的应急机制,甚至连做出临时决策、系统应对的人员或部门配置都没有所有压力集中于股东、财务投资人和老板身上 。即便如此,还是有些事情可以做、应该做。例如:

(1)与供应链、产业链(公司主营业务)上下游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友商、合作单位取得联系,发微信、发邮件或者发公司函通知、报告相关的业务进展情况。这件事,由一位公司负责人表态、一位行政助理配合加上一位律师做出具体咨询意见,就可以实施操办 。大家遭遇应该大致相同,天灾之下均无过错,可以取得理解,大家共享信息、保持沟通,还能提前商讨第一季度结束后如何反击、追击。

(2)与承租物业经租方、归口税务所、社保主管部门、贷款银行、上级工会组织、园区管委会保持联系,征询可能随时变化的政策措施。这件事,由一位公司负责人出面提出协商、宽展或者帮扶的需求,再汇集反馈信息,就可以操办起来。争取本公司至少拿到普惠(大家都有)的全部政策资源或者帮扶优惠。

(3)与公司员工保持沟通,体察职员的健康情况、如实告知公司实际状况;通过微信群、钉钉、OA系统,及时发布通知公告,保持用人单位对职员的内部人事行政管理。这件事,应该就是人事行政平时工作的延续,侧重点不同而已。

、涉及交货期限、商业保险期间届满、执照许可期限届满、计算机软件租赁续订、办事时效、票据提示付款、票据追索、诉讼时效 等等事项的,应该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固定证据、申请公证,咨询律师,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损失产生或者损失持续扩大。律师分述如下:

(1)公司财务部门应该及时将收取的支票、承兑汇票进行相应的操作。

通过电子银行汇票网上交易系统,在电脑前就可以完成汇票提示付款、背书、追索等等操作。

(2)公司人事部门对于本公司社保缴费基数变更、离职人员社保封存转出、在职员工社保账户缴费尽早做出安排。

新冠病毒疫情导致全体同事均面临致病、病死的高风险,依法及时安排办理社保(“五险一金”包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3)涉外订单操作停车的,应立即申请公证机关对本次新冠病毒疫情出具“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并及时向收货人、开证行、兑付行发出通知。

涉及海事海商、国际贸易的合同迟延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因为往往有相对比较规范全面的合同基础文本及交易习惯,反而能够通过及时预警、商业保险、补充协商、豁免谅解等措施寻求解决方案,例如援引“不可抗力”依约免责。当然了,外商肯定也有直接索赔、弃货、单方解约或者申请贸易仲裁的,总归为公司的经营风险,只好迎难而上、积极面对、该如何便如何了。

 

@许谦律师

 


【与“合同履行和违约免责”有关的法律规定】

1.《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七条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九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九十四条 【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3.《合同法》

第九十四条 【合同的法定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一百一十七条 【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第一百一十八条 【不可抗力的通知与证明】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一、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合理调整双方利益关系

当前市场主体之间的产品交易、资金流转因原料价格剧烈波动、市场需求关系的变化、流动资金不足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而产生大量纠纷,对于部分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依据公平原则和情势变更原则严格审查。

人民法院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应当充分注意到全球性金融危机和国内宏观经济形势变化并非完全是一个令所有市场主体猝不及防的突变过程,而是一个逐步演变的过程。在演变过程中,市场主体应当对于市场风险存在一定程度的预见和判断。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把握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严格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无法预见”的主张,对于涉及石油、焦炭、有色金属等市场属性活泼、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标的物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标的物的合同,更要慎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人民法院要合理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从事商业活动的固有风险,诸如尚未达到异常变动程度的供求关系变化、价格涨跌等。情势变更是当事人在缔约时无法预见的非市场系统固有的风险。人民法院在判断某种重大客观变化是否属于情势变更时,应当注意衡量风险类型是否属于社会一般观念上的事先无法预见、风险程度是否远远超出正常人的合理预期、风险是否可以防范和控制、交易性质是否属于通常的“高风险高收益”范围等因素,并结合市场的具体情况,在个案中识别情势变更和商业风险。

在调整尺度的价值取向把握上,人民法院仍应遵循侧重于保护守约方的原则。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并非简单地豁免债务人的义务而使债权人承受不利后果,而是要充分注意利益均衡,公平合理地调整双方利益关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要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新协商,改订合同;重新协商不成的,争取调解解决。为防止情势变更原则被滥用而影响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出判决的,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通知》(法〔2009〕165号)的要求,严格履行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关审核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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