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EATURE |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

许谦律师按语:如今互联网上海量的图片素材、文字、各式各类信息,非常容易取得,但是并非都可以拿来主义,随意免费进行商业使用。相当多的“作品 ”,有着专业的权利代理人,比如华盖创意(Getty Images China,知名图片供应商)。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是Getty Images在中国的合资公司,该公司的法律维权部一直以来对于市场上大量有意无意侵犯其著作权的公司进行着催告警示,发出法务函,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对于从事电脑软件、出版发行以及文化传播等行业中的公司、企业来说,在经营过程中肯定会面临著作权保护的问题,因为信息大爆炸(海量的作品均具有在先权利),大概率也会有意无意地实施一些侵犯他人著作权的行为。无论从维权角度还是避免侵权角度,企业主对于著作权(版权)应该有一个准确的了解,以降低、控制相应的法律风险。

【法律对于作品、著作权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三条 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第四条 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本法保护。
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
第五条 本法不适用于:
(一)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二)时事新闻;
(三)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如何确认著作权的归属?】

许谦律师提示:在著作权保护以及由著作权引起的争议中,首先必须确定的一点,就是著作权归属的问题。著作权归属的问题,决定了争议中的某一方会获得法律的保护。公司、企业在确认著作权归属的过程中,需要了解这样一些基本的法律规定:

法律另有规定情况除外,著作权属于作者。
自然人作为创作人的当然是作者,由单位主体主持,代表或照按照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
一般情况下,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是作品的作者。
改编、翻译、注释或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或整理人享有,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两人以上合作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没有参加创作的人,不得成为合作作者。
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作者对各自创作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体的著作权。
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著作权属于自然人的,自然人死亡后,其作品的使用权和财产权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著作权属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生变更、终止后,原作品的使用权及财产性权利在法律规定的保护期内,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受主体的,由国家享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作者可以获得奖励:
1. 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机器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和他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单位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著作权存在哪些限制?】

法律保护作者的著作权,但是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不支付报酬地使用作品(应指明作者名称或姓名)。
1. 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 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 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节目或者新闻纪录影片中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已经发表的社论、评论员文章;
5. 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 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 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
10. 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
11. 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在国内出版发行;
12. 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以上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著作权的侵权责任】

许谦律师提示:个人、公司企或其他权利主体的(作品)著作权被侵犯的,可以依法向侵权人主张权利,要求侵权人承担法律责任。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如果公司、企业遇到下列侵权行为的,根据情况可以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法定赔偿)

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结语】

回到文章开头的讨论。在一段时间内,Getty公司通过其在中国的代理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起诉了包括建设银行、农业银行在内的银行、房地产企业、电信公司、出版传媒机构等主体,相当比例的案例Getty公司能够胜诉,或者取得优厚的庭外和解方案。

Getty公司仅是一家摄影图片供应商,该公司拥有版权的图片质量精美、数量庞大、且分门别类,十分适合作为网站、招贴、折页、画册、户外广告、宣传资料的素材;这导致了侵犯该公司图片著作权的公司或个人数量庞大、且分门别类。对于外国版权营运公司来说,针对中国广大的侵权人进行索赔诉讼,是一种很重要的生意形态。律师肯定,版权代理运营公司的诉讼、索赔为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进步做出的卓越贡献;同时,我们的公司、企业确实应该注意,在存在规范化要求及稍有条件的情况下,主动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控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

 

 

@许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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