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谦律师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属于常见的侵权类民事纠纷,其中主要证据形式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伤残等级及三期鉴定结论、医疗费发票、经常居住地的证明、误工收入减少证明、辅助器具费用证明等”,原告在经过交警部门处理过的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的,并不难打赢官司;重点在于各项赔偿金额的确认,及判决最终得到执行。
委托职业律师制定诉讼方案,展开调查、组织证据及拟定诉讼文书,有助于增强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说服力,缩短案件审理的时间。
走流程的审判活动比比皆是,兼之保险公司律师的参与,审判其确实很快能完成。
但对当事人来说,这样的诉讼一生可能就一次;所以,一旦接受委托开始代理,律师必尽全力为客户争取最大的诉讼收益。
以下分享的胜诉案例模型(保留时间地点事件,人物信息省略),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一个案件就基本涵盖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件所有常见的难点。
【案情概述】
2010年7月31日,在上海浦东新区G1501(上海绕城高速)外侧46公里约300米处,一辆面包车与同一车道上行驶的大挂车发生严重碰撞。
原告是面包车上乘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经鉴定机构确认的伤情为精神伤残九级、身体伤残十级。(两处或以上伤残等级适用赔偿系数累计)
起诉时,该案件起诉状上所列的被告有:挂车驾驶员,挂车的车辆所有人(两家公司),挂车的保险公司,面包车驾驶员(当场死亡)的财产继承人、面包车的车辆所有人以及面包车驾驶员的雇主。
【案情特点】
1. 挂车驾驶员,挂车的车辆所有人(分属两家公司)以及挂车的保险公司,均在外地;
2. 面包车的车辆所有人(面包车驾驶员的用人单位)以及面包车驾驶员的雇主(分属两家公司)推诿责任;面包车驾驶员系在周末出车,且原告无证据证明面包车驾驶员出车是职务行为;
3. 面包车驾驶员的雇主在本案受理之后,办理了公司注销登记;
4. 保险公司的书面答辩意见要求在交强险额度内预留同一事故其他被侵权的人员份额;
5. 面包车驾驶员去世后,其是否存在遗产以及遗产是否发生继承待证待查。
【判决胜诉】
原告的赔偿请求项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确定,各被告之间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按照“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主张。被告公司注销的,律师调阅注销档案后,追加了该公司的四位股东作为本案被告人;被告遗产继承人经律师查证为其在世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计三位。
判决要点如下:
1. 赔偿金额经由“事故认定书、原告伤残等级(三期)鉴定结论、直接经济开支票据”等等原告证据确定,未采纳到庭被告对本项诉请的答辩意见;
2. 判决注销公司的四个自然人股东、已故驾驶员的三个遗产继承人(继承财产范围内,财产为上海市杨浦区的一套房屋之1/2产权份额)、所有涉案被诉单位、个人及保险公司均承担赔偿责任;
3. 不支持保险公司预留交强险保险额度的答辩意见;
4. 判决各赔偿义务人之间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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