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谦律师按:根据大学教育对社会实践的要求,数量庞大的在校学生在毕业之前,已经以各种的形式参加社会劳动,到公司、事业单位见习、实习。每年的6、7月份,是高校学生实习的高峰期;不少提供实习岗位的公司、企业人事负责人对于单位与实习生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存在疑惑。
有鉴于此,律师在本文中讨论:
1. 实习生与单位之间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法》上定义的劳动关系?
2. 实习生的工作时间、实习补贴或报酬如何约定?
3. 实习生发生“工伤”应如何处理?
【尚在接受学历教育未毕业的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
首先,应该认识到,大学生到公司、企业去实习是教学实践的一部分,所谓的“实习”更多的具有培训职业技能、实践课堂知识上的意义,不能认作是公司、企业的用工行为。
同时,实习期间一般较短,实习生的学籍、档案属于学校,其事实上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人身依附性。而“人身依附性”,是判断劳动关系(区别临时雇佣、承揽、劳务关系)的一个重要标准。(例如:在确认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案件裁判里,劳动者身份甄别、人身依附性的判断,是最重要的两点)值得注意的是,实习生一旦毕业取得毕业证,就不再是在校学生,而是普通的劳动者了。
【勤工俭学、假期打工也不属于劳动关系】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现行有效)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在校生勤工俭学、假期打工也不属于劳动关系,而是属于劳务关系,出现争议后,司法部门不依据《劳动合同法》处理,而是依据《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处理。规范性文件依据(法条)最有说服力。
【工作时间与实习补贴】
如果讨论的是劳动关系,则单位应该办理用工登记、缴纳社会保险、执行工时制度、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如果是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的实习关系,规范性文件中倒没有强制性规定 。
可作为参照的规范性文件有,2007年6月教育部、财政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办法》(现行有效)
该《办法》第五条规定:
组织安排学生实习,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学生实习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安全健康的实习劳动环境。
不得安排一年级学生到企业等单位顶岗实习;
不得安排学生从事高空、井下、放射性、高毒、易燃易爆、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以及其他具有安全隐患的实习劳动;
不得安排学生到酒吧、夜总会、歌厅、洗浴中心等营业性娱乐场所实习;
不得安排学生每天顶岗实习超过8小时;
不得通过中介机构代理组织、安排和管理实习工作。
第八条规定:
实习单位应向实习学生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学校和实习单位不得扣发或拖欠学生的实习报酬。
也就是说,实习补贴的额度由双方自愿协商约定。
【实习生遭遇意外人身伤害】
实习生因无法办理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工伤保险),公司、企业会面临较大的法律风险。那么,如何化解这样的风险呢?
律师提示:
1. 承前所论,因为实习生与单位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所以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将,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认定为工伤。
2. 学校和实习单位应当加强对实习学生的实习劳动安全教育,增强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其自我防护能力;及时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相关保险。
3. 实习期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4. “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在特定情形下,被认定为雇佣、劳务关系的,相关的赔偿责任,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规定解决。
@许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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