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场法庭辩论中,许谦律师需要引导合议庭接受、认可这样的观点:“本案两位原告到售楼处帮被告刷卡支付购房款的行为,是基于三人之间合伙购房的合意”。
在进行以下陈述时,律师特意提高了音量。
“这三人本身均自有住房。事前一周内,三人在该处楼盘各自买了一套房,当做投资。本案争议的这套房,是三人在该楼盘的第二次出手。”
“按照售房合同,售楼处当天收90%的首期购房款。这三人到现场pos机刷卡的金额有零有整,正好是房款的30%,加起来90%。”
“我们不妨大胆假设,将本案中的出资买房置换成出资进行赌博,是违法犯罪行为。一位当事人(指向被告)已经认罪,他辩解与另两位犯罪嫌疑人(指向两位原告)没有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他们的出资只是其他经济往来,要一人做事一人当。然而,另两位犯罪嫌疑人(再次指向两位原告)反而是投案自首,一到案就坦白自己出资是为了“赌博”。在这样的情形下,这两位(第三次指向两位原告)哪里还有出罪的可能?我们都是法律人(环视合议庭三位法官),刑案能定共同犯罪、主犯、实行犯,民事案件判决认定三人属于共同购房投资有什么问题?没有任何问题。”
“被告主张的其他经济往来,能够是怎样的经济往来呢?有像本案这样刷卡借钱的吗?有像本案这样刷卡还钱的吗?被告的辩解没有任何证据支持,情理上也完全站不住脚。”
这是一个律师在法庭辩论中发现、发挥与合议庭共情的小例子。
穿着法袍的法官也是当下社会的成员之一,大部分听审法官吃穿住行的品质、体验与我们大致相当,进而可能有与我们大致相当的喜怒哀乐:比如周一的小情绪,比如堵车、阴雨天,比如工作量和工作压力大,比如房价十年涨十倍,等等。
所以,律师在辩论意见的第一句话,强调、放大三位诉讼当事人身上追逐资产增值获利的行为特征,引导法官对三人进行“炒房、投资客”的认知归类,顺势触发审判员主观认识中 “离婚买投资房、假结婚买房投资、组团买房投资”的高亮标签。如果奏效,就已赢了一半。
然后,考虑到法官的职业特点、经验储备、思维方式和价值判断,律师举了一个当事人可能听不懂、法律人听得懂的例子:刑事诉讼的证据规则要求公诉人的起诉“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民事诉讼里讲的是“证据优势”、“高度可能性”,举重以明轻。引导法官通过两相比较、做出选择,让法官心证在庭审当场就能产生确信,肯定好过让法官休庭半个月后对着案卷材料做“是或不是”的判断。
最后,庭审现场抓住可以产生共情的点。比如对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对于法庭提问的沉默或闪烁其词,这样的情况,极易给人产生不诚信的感觉,利用这些行为或事件,在法官面前进行适当的演绎,有时可能会成为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草。
以上就是我的工作,以及我如何做它。
@许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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