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ING | 劳动法律分享 # 双倍工资差额#

许谦律师按,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至今,我国劳动关系中的一些特殊的法律规则已被大家所熟知;比如“没有及时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向单位主张双倍的工资”。

该项法律规则的立法目的,旨在通过经济手段,迫使作为劳动合同关系中的优势地位一方的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条款,明确“劳动合同期限、岗位职责、工时制、工资标准、劳动保护、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事项,使得 “劳动者”主张或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有证据、有依据。这个劳动法律规则在律师前面的分享文章“劳动合同”中已经初步讨论过。

本文主要为继续讨论、提示以下问题:

1. 具体在哪些情况下,劳动者可以依法提出要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主张;
2. 双倍工资差额如何计算;
3.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该了解的关于“双倍工资差额”的审判规则。

【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应该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提法很早就有,比如,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比如,2002年5月1日实施的《上海劳动合同条例》;该条例属地方性法规,现行有效,但其规定条款若与《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上海劳动合同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每人五百至一千元处以罚款。”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双倍工资差额的起算时间、计算基数】

劳动纠纷中的“双倍工资”的规范性文件出处在: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根据律师的诉讼经验,双倍工资中的“计算基数”一般被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认定为:

1. 计算基数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2. 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按《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 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3.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几种特殊的情况】

许谦律师提示:除新员工入职应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外,还至少存在以下情况,需要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及时签订的,也可适用“双倍工资差额”规则。

1.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按原条件继续履行,但是未续订合同的;
2.关联公司之间人事借调,劳动者从原单位退工后,新单位未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在单位连续工作年限满十年,劳动者提出或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双方未订立劳动合同的;
4.劳动者在单位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方同意续订第三份劳动合同,但未订立劳动合同的。

【审判规则】

许谦律师提示,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应该注意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现阶段的审判、处理规则/尺度。
律师简要提示:

1.“双倍工资差额”至多可支持11个月,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至此不再继续累计双倍工资差额。
2. 双倍工资差额的胜诉权,受到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诉讼时效的限制;用人单位若提出1年期仲裁时效届满的答辩意见,能够被裁判方采纳。
3. 在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就可以主张双倍工资差额,这个时间点,也是时效的起算点,从这一天开始经过一年,时效届满。双倍工资的时效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许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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