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谦律师按,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做为合同当事人应根据约定、合同性质、交易习惯及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义务:通知义务、协助义务、保密义务、善意履行义务、全面履行义务、减损义务 等,成为合同守约方,在相对方出现违约行为时,才能主张对方承担完全的违约责任,免于“违约在先,双方过错”等诉讼抗辩。
和企业打交道,律师发现做外贸或做代工的公司客户常会表扬与之打交道的外商企业。他们这样表扬外商。说是:外商企业签订、履行合同比较规范,虽然需要外文翻译,虽然发生纠纷的司法处理很麻烦,但基本不会出现问题。和欧美国家的公司签订国际贸易合同,还会对合同条款字斟句酌,总免不了修改几次;合同定好之后,资料交换、付款、验收、提货都不需要催,有时候到约定期限的最后一天了,还没有动静,下午五点之前,邮件、电话、传真或到账通知就一定会到了,时差都算好。
许谦律师提示:在发展成熟的商品经济社会,公司均愿意遵守契约(合同)、交易习惯、法律规则,合同当事人重视、遵守合同的约定,争当守约方,其实就是训练的结果,这种行为范式来源于长期的司法实践和商主体对法治精神的认知。我们遵守合同约定,尽管不一定会得到“重合同、守信誉企业”的铜牌匾,但肯定有利于公司积累商誉,能顶住一时一刻的逆淘汰将生意发展延续下去。
【律师说法】
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该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不得因姓名、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办人的变动不履行合同义务。
《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依照《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当事人履行合同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
全面、适当履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包括履行义务的主体、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以及履行的方式、地点、期限等,都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
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也是《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贯穿于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全过程。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讲诚实,守信用,互相协作,合同才能全面地履行。
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内容,要求当事人在进行民事活动中不进行欺诈行为,恪守信用、尊重交易习惯,不得回避法律和歪曲合同条款。正当竞争,反对垄断,尊重社会公共利益和不得滥用权利等。
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
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订立合同起,直到合同的履行、变更、转让以及发生争议时对纠纷的解决,都应当依据公平合理的原则,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善意地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义务。
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
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合同当事人任何一方均不得擅自变更合同。
【践行承诺不属于严苛的要求】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履行的原则,而且对于各式有名合同在若干公开的渠道均提供了示范文本,结合本行业的交易习惯,在双方合作磋商之初,协商一致签订一份权利义务对等的协议文本,然后遵照履行,不属于严苛的要求,就是在商言商而已。
@许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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