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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谦律师按:在没有法律顾问参与的情况下,多数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往往只注意合同的具体条款,有时会忽视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事实上,若双方因合同纠纷协商不成的,一旦打官司,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可能会成为决定官司胜负的关键因素。

关于合同成立的时间,《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3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关于合同成立的地点,法律规定:1. 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2.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3. 没有主营业地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住所);4.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5. 当事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律师以案说法】

上海甲贸易公司与浙江宁波乙实业公司通过传真方式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本合同相关纠纷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同时注明,签订地:上海 
甲公司因乙公司逾期货款,久催不付而打官司,将诉状交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法院立案庭经审查,回复如下:
你司起诉宁波乙实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写明“签订地:上海”属于约定不明 ,不能确定合同签订地在普陀区,且合同履行地亦不在普陀区,你方应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现将上述材料退回,请查收。

【律师提示】

现代公司企业对于买卖合同纠纷应该司空见惯,法律规定买卖合同纠纷在双方未约定管辖地、未约定仲裁的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其中,合同履行地一般指的是卖方交货地、买方提货地等,最高法院关于民诉法《适用意见》中第18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法释[2015]5号,第18条规定:
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为避免外地诉讼遭遇风险,律师建议在违约风险各半的情况下,约定“原告方所在地法院”作为合同纠纷管辖法院。理由:
一、 便利守约方主张合同权利,降低维权成本;
二、 此约定条款字样看起来很公平,不会招致相对方反感,易达成一致。

前述案例,属于约定不明,以上海为例,基层法院应该具体到直辖市的区,仅注明签订地上海的,确实容易使案件在各法院之间推诿。
律师举例子:“本合同由双方签订于上海市普陀区,双方协商一致将与本合同相关的所有纠纷提交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审理。”
这样的约定,就属于立案登记审查能过的约定管辖,没有任何问题。

【关联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合同约定的签订地与实际签字或者盖章地点不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约定的签订地为合同签订地 ; 合同没有约定签订地,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不在同一地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最后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签订地。

 

@许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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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xuqiancheck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