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谦律师提示: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可以说合同已经成立,但并不就直接等于合同就已经生效。只有合同的内容以及形式符合法律规定,才能在法律上产生相应的效力。有鉴于此,公司、企业或个人在签约过程中,必须谨慎,防止合同无效的情况出现。否则,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的,不能成为履行依据,发生合同纠纷时,当事人自身的权益可能受到极大侵害。
【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条件】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方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同时,当事人对合同亦可以约定生效条件。附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进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期限,约定生效期限的合同,期限届满生效;约定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依法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地订立合同。如果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了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承认才能生效。在理论上这种合同又称为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已成立,但因其不完全具备有关合同生效条件的规定,其效力能否发生尚待确定,依法须经有权人表示承认方能生效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律师提示】
1.无权代理,是指无权代理人以他人名义订立合同,其性质是还是一种效力待定的合同。此类合同尽管因“代理人”缺乏代理权而存在瑕疵,但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可以使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但是,如果未经被代理人的追认,这种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无效合同,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在履行职责时,应依据权限对外订立合同,不得超越权限,否则,会形成无效合同。就是说,如果法人或其他组织将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代表权限制明确地告知了相对人,此项权限的限制有效,也即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合同,如果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加以追认时,此项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律师建议】
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公司、企业对于附加约定“生效期限、终止期限、生效条件及失效条件”不陌生,但是对于 无权代理、诈骗 等犯罪行为导致的合同无效却很难有准确的判断。比如,公司收到传真形式的合同书上加盖了对方的公章、合同专用章(未备案)或者由对方代理人签字,就需要十分注意审查、核实这样的合同及其意思表示的真实性。
许谦律师提供一个小建议:
这样的合同如约定预付款的,应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将款项以电汇方式或银行转账方式支付过来,不建议接受现金或者直接交付未背书的承兑。此举目的在于,在合同的效力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可以视作“被代理人以实际履行行为追认合同效力”的证据,从而保障销货方合同约定的权利。
按照这个思路,在实务操作时可以类推:通过不同的渠道和方式,与合同相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授权代理人取得联系和确认、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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