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实录 | 承揽合同纠纷(本诉+反诉)

许谦律师按语:本案又是一件以律师制定正确的诉讼应对策略,为被告当事人化解诉讼风险的成功案例;从当事人收到法院传票、律师接受委托、庭前证据交换、到原告自动撤回起诉,仅用去一周的时间。

【事件回顾】

原来,早在2006年2月,上海某甲公司与苏州某乙公司签订“生产流水线定做合同”,约定上海公司作为承揽人、出卖人为苏州公司定做生产用流水线,总价人民币40万;约定预付款为人民币15万,交货周期为75天。后,苏州公司支付预付款12万,上海公司完成了备货。

双方所签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三款约定,“需方逾交期90天仍不取货的,供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定金或预付款不予退还,并追索由此造成的损失”。 2006年4月,苏州公司出具书面通知一份,表明:“我司因业务情况的变化,所订三条生产线暂缓交货,具体交货日期我司另行通知。”

2013年8月中旬(时隔7年后),上海某甲公司收到上海市松江区法院的“开庭通知”,传该单位作为被告参加原告苏州某乙公司起诉的“定做合同纠纷案”;原告苏州公司起诉主张,解除双方合同,要求返还预付款12万元。

【律师意见】

在给客户讲解了“诉讼管辖”、“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后,许谦律师给客户提供了两套方案供决策,

方案一: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 “需方逾交期90天仍不取货的,供方有权解除合同,已收定金或预付款不予退还”;结合本案逾期不取货的全部责任在于原告、被告无过错的情节,提出答辩,主张系争预付款12万无需返还。

此方案,可能需要证明实际损失的额度,及面临原告依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以违约金过高要求向下调整的风险。

方案二:提出反诉,主张继续履行原合同;并主张按银行贷款利息主张赔偿逾期付款的额利息损失。也就是说,原告加付28万及利息12万,上海公司在接到交货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继续按原合同交货。

此方案,需要预先交纳反诉费用。

客户十分信任地选择了许谦律师给出的倾向性意见,在反诉状上盖章,确认采用反诉方案应对诉讼。

【效果显现】

案件审理适用简易程序。开庭时原告及其代理人拿到反诉状后震惊不已,无法当场回应,转而要求审判员先行主持案件调解工作。

原告的调解意见为:通知暂停发货时,上海公司也没有进行备货,或者在双方没有继续联系的几年里,被告已经将生产线拆解、转为他用,无实际损失。所以部分返还预付款也可以接受。

此时,许谦律师向审判员进行了明确解释:上海公司签订合同的目的是赚取商业利润,在合同签订后,苏州公司并未足额支付约定预付款的情况下,已经完成备货,并提示原告预备发货。原告针对我方的催告,回复书面通知要求暂停发货。7年下来,已经完工的生产线几近全损、报废,上海某甲公司的经济损失远远超过已经收到的12万元。我方属于守约方,无过错、有损失,所以不能接受部分返还预付款的方案。

当日开庭取消。法庭接受了反诉状及反诉证据,责令双方权衡清楚,理性诉讼;反诉受理,本案下次开庭时间另行通知。

【原告撤诉】

3天后,律师接法院通知,法院已经准许原告本诉的撤诉申请!

【复盘体会】

在本案中,蕴藏着所有无论小额诉讼,亦或是争议金额巨大的民商事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博弈原理:

理性的当事人均会做出趋利避害的选择,代理人应依据法律规定,善于设计选题、选项,引导诉讼进程朝着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方向发展,进而获得最大的诉讼收益。

虽说撤诉之后,苏州公司仍享有再次起诉的权利,但他们需要考虑案件受理费、律师费,更要考虑反复起诉给承办法官的印象,再诉是否赢得下来?

有鉴于此,许谦律师在征询客户意见后,及时办理了本案反诉撤诉申请,案结事了。

 

@许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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