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谦律师按:在现阶段,商事活动中各方当事人通过以各种形式签订合同来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仍然是主流,合同作为履约依据,并可以作为确定违约责任的依据,是交易的核心。企业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遇到对方伪造、私刻、擅自加盖印章,或者有签名无盖章、有盖章无签名等情况,从而就合同是否发生效力引起大量纠纷,进而产生追责、定责和维护合法权益的困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对异常人章关系及其对应的合同效力进行了规定,归纳起来,主要包括“真人假章”“有人无章”“有章无人”三种情形。
本文将结合司法解释和人民法院关于此类纠纷的审判观点,针对企业签约过程中涉及之公司印章的多发高发风险情形,专门提供法律风险提示,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应该注重相对方行为人的职务身份及其具体代理权限的甄别与审查
我们在签约过程中的关注点需从“认章”向“认章也要认人”转变,即注意核实相对方行为人(即签约代表)实际上有无代表权或代理权。
有些合同效力存在分歧的案件中,一方所谓的签约代表(或者说“用章人”)并没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或者超越其代表权限或代理权限,虽然在合同类文件上加盖了真实的企业印章,但该一方主体在发生争议后以“用章人”并没有代表权或代理权等为由,否认缔约的真实性、否认合同效力。
举例:一般情况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以企业或者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时,无需企业或单位办理授权委托手续,就可代表企业。但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合同所涉事项应当由企业权力机构(例如股东会)或者决策机构(例如理事会)进行决议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代表权是待核实的。若合同相对方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的,该合同不对企业发生效力,企业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比较典型就是本企业或本单位为其他主体设立债务的担保。
再举例:一般情况下,合同类文件的经办人直接是企业或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应该是少数,常见以委托代理人、办事职员、业务担当作为签约经办人。而这一类签约经办人的签字、用印行为如果被确认是在没有代理权限、超越代理权限或者代理权终止后进行,后未经企业认可、追认的,则该合同对企业很可能不发生效力。职务代理的权限以符合交易习惯为限,进行明显异常的、明显重大的交易时,职务代理人也应该能证实自己已经取得了本次交易的明确特别授权。
【许谦律师的提示与建议】
我们起草制作合同文件,应该明确写明签约的双方主体是单位还是个人;搞清楚对方签约的行为人是以其个人名义签订合同,还是代表单位签订合同。若对方行为人是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签约代理人之身份代表单位签订合同,则应该对其个人身份进行必要的核实:
1.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的身份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征信查询平台等公开途径进行查询、核实,其是否具有特定交易事项的代表权则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理事会决议进行初查、核实;首次交易还应该留存对方行为人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扫描件。
2.若对方行为人是代理人,需要判断其代理类型。若是委托代理的代理人,主要形式审查有无书面的授权委托书;若是职务代理的企业工作人员,主要审查行为人是否为企业在职员工以及是否享有相应的职权,行为人的职务岗位、工作着装、工作场所、工作时间、签约地点、合同审批流程、公账资金调动、税票认证等等行使职权的外观因素,也是需要考察的因素。
二、预防相对方行为人在合同文件上使用伪造印章
在司法实践中,代单位签约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确有代表权或代理权,合同也体现企业的真实签约意思,而部分企业为逃避合同责任,故意加盖假章,并在事后主张合同对该企业不发生效力。有时候,合同上加盖的印章是未经备案且无比对样本的合同专用章或者干脆就是伪造的公章。对此,人民法院的一般审判口径为: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以企业名义订立合同且未超越权限,企业仅以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为由主张该合同对其不发生效力的,不予支持。即,防不胜防,但盯住人、盯对了人,可以降低合同无效或证据不可采的风险。
【许谦律师的提示与建议】
初步审查对方所加盖印章的类型和真伪,应该至少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审查印章是否符合规范性文件的形制要求、印章上的数字防伪编码、印章上的企业名称是否与实际企业名称一致、印章上的字体是否符合一般标准以及印章颜色是否异常等。
2.审查所用印章是否与在工商部门备案的一致,或者在此前或其他实际完成的交易中使用过。
3.根据印章种类的不同,例如公章、法人印章、合同专用章、业务章、财务专用章等,需审查对方所使用印章与合同类型是否匹配,是否超越印章使用范围。
三、合同文件只有印章,没有经手人签字的处理
在司法实践中,部分企业以合同书上的印章系行为人伪造、私刻,否认合同效力,或者认为印章可能是真章(不申请鉴定)但属于是行为人未经企业同意擅自加盖,不是本企业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而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判例反映:若合同加盖印章确认为假章,且不能确定印章是谁加盖或者签约时是具体何人磋商缔约,证明该行为人是在其权限范围内订立合同,自然合同不对企业发生效力;若合同加盖印章确认是真章,但又无法确定对方行为人时,因无法适用代表或代理制度,合同也有可能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不生效。
常见的签约方式中,对方公司印章的真伪其实是难以甄别的,还是得从行为人、经手人的身份、职务、代理权限来判别。如果能够确定合同系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订,无论其所加盖章的真伪,该合同都应该对其企业发生效力。
【许谦律师的提示与建议】
1.签约前通过本文前述方式初步核实对方行为人的身份和权限,并留存审查过程的证据。注意合同条款本身对于“成立、生效”的具体约定,是否有“双方盖章并负责人签字后方成立、生效”表述。督促对方行为人在加盖印章的同时亲笔签字进行确认,完备签约形式,锁定具体的责任人员。
2.重大交易的合同签约,尽量各方当事人当场当面共同签署,各经手人均亲笔签字;有条件或有必要的,进行合同备案、合同公证。
3.本企业在公司印章管理方面,加强对印章原件的保管和监管,留存用印记录和用印文件副本,建立健全公司用印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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