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编者按】
继承纠纷可分为法定继承纠纷、遗嘱继承纠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遗赠纠纷、遗赠扶养协议纠纷、遗产管理纠纷六大类。近年来,上海法院受理的继承纠纷案件年均1万余件。继承纠纷案件具有遗产范围逐步扩大、遗产数额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矛盾易于激化、复杂因素日益增多等特点。为妥善审理该类案件,上海法院集结了一批审判业务专家撰写了《继承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继承纠纷类案办案要件指南
之
遗赠抚养协议和遗产管理纠纷的裁判规则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认定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遗赠扶养协议不同于遗嘱和遗赠,其本质上是双方法律行为。
1.遗赠扶养协议效力的认定,应当按照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对双方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性、是否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进行认定。
2.当事人就遗赠扶养协议发生争议,继承编未作规定的,可以参照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处理。
3.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并不以是否等价作为前提,当事人一般不得以显示公平主张撤销遗赠扶养协议。
4.遗赠扶养协议一经订立即可发生法律效力,但遗赠人生前,相关财产权利并不转移,待遗赠人死亡后,受遗赠人才能主张相关权利。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典型案例】
黄小青与南京浦镇车辆公司继承纠纷案
裁判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4)浦民初字第3306号
裁判要旨:继承人以外的人与福利机构签订协议,将被继承人送养的,不应认定为遗赠扶养协议。该送养人虽不属于法定继承人,但对被继承人生前扶养较多,依法可以分给其适当的遗产。
(二)未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遗赠扶养协议订立后,遗赠人和受遗赠人均应履行协议内容,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
1.遗赠人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或者采用另立遗嘱、处分遗赠物等方式表明不再履行遗赠扶养协议的,受遗赠人可以请求解除协议。
2.因遗赠人不履行协议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被解除的,遗赠人应当偿还受遗赠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3.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遗赠扶养协议,导致扶养协议解除的,其不能享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4.受遗赠人是否尽到了扶养义务,应当根据协议内容以及双方履行情况判定,除物质供养外,遗赠人的生活、就医等尽到充分的照顾义务,在精神上对遗赠人进行陪伴和安抚,也应当视为尽到相应的扶养义务。
【规范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四十条
【典型案例】
寇海军、张会平与贾来娣遗赠扶养协议纠纷
裁判法院: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遗赠扶养协议一般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被扶养人死亡前,双方当事人均具有任意解除权。
(三)遗赠扶养协议与其他继承方式冲突的认定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冲突的情况下,一般应按照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遗嘱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顺序,确定继承方式。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注意事项】
1.如遗赠扶养协议涉及的遗产与遗嘱、法定继承部分的遗产并不冲突,则上述继承方式可以并存。
2.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法定继承发生冲突,则一般遗赠扶养协议优先于遗嘱、法定继承。
二、遗产管理纠纷的裁判规则
(一)遗产管理人的选定
【审查要点】
遗产管理人的选定,遵从以下顺序:遗嘱执行人担任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推选遗产管理人→ 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1.被继承人如立有遗嘱,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但如果在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并存的情况下,当事人就遗产管理人发生争议的,遗嘱执行人和法定继承人可同时作为遗产管理人。
2.当事人就遗产管理人发生争议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民法典》和司法解释未规定指定程序,在相关规定未明确前,本指南倾向于可参照特别程序中法定代理人的指定程序进行。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二)遗产管理人的责任认定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遗产管理人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履行职责,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遗产管理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对于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认定,应当以《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为基础,根据其职责内容,确定其履职是否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
2.对于故意的认定,如管理人故意侵吞、窃取、转移所管理的遗产,或者管理人明知他人侵吞、窃取、转移遗产而放任不管,则可以认定为故意;对于重大过失的认定,一般应以对待自己之财产的谨慎态度审视。如被继承人对他人所享有的债权,遗产管理人怠于提起诉讼,导致债权超过诉讼时效,可以认定为重大过失。
3.遗产管理人的责任承担,应当根据《民法典》总则编和侵权编的规定确定,按照不同的行为方式和结果,其责任形式可以包括消除危险、排除妨碍、返还财产、恢复原状、损害赔偿等。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三)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和裁判规则
【审查要点】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来源于法定或者约定,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未对报酬多少、报酬计算方式作出明确规定,本指南倾向于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待相关法律或司法解释明确后,从其规定。
1.遗产管理人与法定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明确约定或者遗嘱中明确写明的,应按照约定或遗嘱执行。
2.无明确约定的,如该遗产管理人同时是遗嘱继承人,则因其系管理自身财产,则无权取得报酬。
3.虽无明确约定,但如果遗产管理人并非遗嘱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在作为遗嘱继承人的同时管理遗嘱所涉遗产以外的遗产,则其有权取得报酬。
4.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若系法定继承,则继承人共同管理的实际系其本人财产,故一般无报酬请求权;若最终部分继承人依照遗嘱或者遗赠取得了遗产,其他未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可以主张报酬。
5.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本指南倾向于无报酬请求权。
【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
【注意事项】
实践中,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与遗产管理人对报酬的范围、计算方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无约定,本指南倾向于认为,可以参照无因管理的相关规定,酌情确定遗产管理人的报酬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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