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REND | 人身损害赔偿城乡标准统一

2021年8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推进试点通知》),要求各授权试点地区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进一步予以推进,并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试点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1.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范围。要求尚未在全辖区范围内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将试点工作扩大至全辖区。

2.进一步扩大试点案件类型范围。要求将试点案件范围扩大至人身损害赔偿类民事纠纷案件。

3.进一步统一适用标准。要求各试点地区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

上海高院曾于2019年12月26日下发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上海实施意见》),该意见的部分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推进试点通知》中的要求存在不一致,需进行调整。故此次发布的《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上海推进意见》),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1.关于试点地区范围和试点案件类型范围。《上海实施意见》中已明确,本市的试点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开展 ;且适用于所有的涉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刑事附带民事以及海事案件 。因此《上海实施意见》所规定的上述内容与最高人民法院《推进试点通知》的要求一致,该部分内容不作调整。

2.关于适用标准。《上海实施意见》采用了上海市居民标准作为统一城乡标准的试点基准,即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推行试点通知》要求,上述赔偿项目均应以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的标准作为统一城乡标准的基准。为此,《上海推进意见》对适用标准作相应调整。

3.关于适用的时间节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在《推行试点通知》中对各试点地区的适用时间节点未作出统一明确的要求,《上海实施意见》采用的是以侵权行为发生时间作为试点适用的时间节点标准,即该试点标准适用于意见施行之日起发生的侵权行为所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适用效果良好,故《上海推进意见》对该部分内容不作调整。

此外,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条文的更新,《上海推进意见》对所引用的司法解释条款序号亦应作出调整。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更好地为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24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法明传[2021]601号)。为贯彻落实该通知要求,进一步推进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结合上海审判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全市法院受理的2022年1月1日(含本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上海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上述案件当事人超过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后,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九条之规定,另行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残疾赔偿金的,适用本意见。

二、有关本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其他事项,仍适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相关规定。

@许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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