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公司应该如何核算病假工资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正常出勤月工资,不包括年终奖,上下班交通补贴、工作餐补贴、住房补贴,中夜班津贴、夏季高温津贴、加班工资等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基数按以下原则确定:

  1.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有明确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实际履行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的劳动者所在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2.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未明确约定,集体合同对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有约定的,按集体合同约定的与劳动者岗位相对应的月工资确定。

  3. 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对劳动者月工资均无约定的,按劳动者正常出勤月依照《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工资(不包括加班工资)的70%确定。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疾病休假工资)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疾病休假工资):

  1. 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2. 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的70%计发;

  3. 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4. 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5. 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企业应支付的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标准是多少?

  用人单位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

  1. 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2. 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3. 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根据沪劳保发(2000)14号规定: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80%。最低标准中不包括应由职工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例如,从2019年4月1日起,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480元。所以,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不得低于2480×80%=1984元。换个讲法,职工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到手金额不得低于当年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的80%。

 

@许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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