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方起诉离婚时,要求法院将其父母在自己婚后部分出资所购买房屋判令归自己所有,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的情形是,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了部分价款(例如首付款),以子女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若双方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管登记在哪一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常情况下,在当事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非另有明确约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结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进行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结婚后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
这也是最高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的倾向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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