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用人单位能否以离职、辞职的员工没有办妥离岗离职工作交接为由,拒绝为其转移人事档案、退工及办理社保封存转出手续?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条件,是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或终止。换言之,用人单位的这一义务,是其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关系解除、终止后应履行的附随义务。《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一般认为,用人单位不得设置为与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转移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设定任何附加条件。上述法律条文的两款规定,并不能理解为单位和员工的作为义务存在先后条件关系或者同时履行。
例如,若单位没有依法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给劳动者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赔偿。离职员工确实违约未办理工作交接手续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单位也可以另行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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