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单位能否与还未毕业的大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一般会在毕业前就开始寻找就业岗位,他们在毕业前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是否能够认定与用人单位之间成立劳动合同关系?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本文以下简称《劳动法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般情况下,在校学生到用人单位勤工助学或实习的,不视为劳动关系。

《劳动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除此之外,我国法律没有对在校生成为劳动关系主体进行其他禁止性规定。《劳动法意见》第十二条,也仅限于对在校生勤工助学行为进行规定,并未将在校生全部排除在劳动关系主体之外。

因此,对于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学生,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这些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一是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以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的。劳动者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有明确的工作岗位,并接受用人单位支付的报酬。如果在校生是以学习为目的,为补充课堂知识、参与社会实践而进行的没有工资报酬的实习,或者是通过短期或不定期劳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勤工俭学,则不应认定与用人单位成立劳动关系。

二是劳动者在应聘时应如实陈述自己的情况,用人单位在明知对方系尚未毕业的学生的情况下,仍然愿意与之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并无招录在校生或应届生的意愿,劳动者为获取就业机会,隐瞒了自己尚未毕业的真实情况,则可能因为构成欺诈而影响劳动合同的效力。

三是不存在附生效条件劳动合同条件未成就的情况。《民法典》第158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在劳动合同中,如果用人单位明确将获得某种学位作为招录条件,而劳动者在签约时尚未获得该学位,双方明确约定取得学位时生效而劳动者未能如期取得该学位的情况下,劳动合同不生效。

四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符合《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成立的其他条件。

在上述条件下,认定即将毕业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符合国家促进就业的政策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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