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在继承案件中,人民法院已判决或者调解某房屋归一方当事人所有,后其他继承人拒不配合去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无法联系、无法配合的,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许谦律师解答: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或移送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在上述继承案件中,当事人有生效法律文书明确了遗产的归属,且有给付内容,即明确了其他继承人应配合办理登记手续的,则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执行局对于这类型执行申请,一般会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签发至讼争房屋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指令房产登记中心按生效法律文书办理变更登记。
许谦律师在办理类似案件的诉讼过程中,会提前预判执行、履行可能出现的难度、意外情况,为了当事人的便利,根据实际案情,在个别案件中会提出主张,要求继承案件的判决书或者调解书中着重明确, “继承后,房屋产权的归属,确定权利人”;去除“其他继承人应配合办理变更登记”的表述。力争让当事人少跑一趟,省略可能发生的强制执行程序。
理由在于,现阶段若干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柜面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以继承案件生效法律文书为由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办件申请,重点查验的是生效法律文书、权利人身份、申办人身份,早就不再要求所有的继承人的到场、验证或签字。
故称,根据案情的实际情况,律师代理人提前安排好判决主文的表述或者调解协议的条款表述,减少后续办过户的繁琐,能够争取为当事人提供一站式的解决方案。
@许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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