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要选出几个人,作为陪审团成员来听审,那我心里是没底的。不知道该怎么选才妥当。律师对这份名单上候选人的认知能力和价值观吃不准:比方说,这位学貌兼优的孤傲同学,见天插队别车发帖喷人;比方说,那位温婉太太婚内生育他人子嗣;再比如说,社交网络上一个个震撼热点事件反转、反转再反转。我们曾被认为需要训政,我们的悲欢并不相通。
如果我 硬要 对这个充满张力的虚构陪审团做结案陈词,打个比方说,要向她|他们阐述“应激反应”,危急或惊吓会如何影响人的行为。那我得松一松领带的拉链,要先比个兴 作为铺垫:
那年十八,我经历了一个危险时刻。
在江汉平原的深秋,一个大雾天的早晨,我在婶娘家做客,需要到菜园砍几棵大白菜。
我拿了一把蒲扇般的薄铁菜刀出门了。
雾团团的,眼前奶白一片,我摸索着走到大白菜区开始猫腰砍菜。
能见度不到一米,但是刀和菜都很好,一分钟之内,我砍好四五颗堆在箢子里。
“啊!”我大喊一声,带着一种激越的感觉,仿佛这一方天地中只剩我一个。
然后,我没来由地深蹲暴起、手腕一抖,将菜刀大力抛向头上云端。
这时,我准备略停顿一下。
让听众感受、想象这个突发的外来危险刺激,便于接下来我对个体差异的“应激反应”进行演绎,进而引导出关于“社会危害性、违法性、当罚性”的辩护意见。
what?黑人问号。
律师为什么说这个?什么意思?本庭不是在审区检察院诉被告人犯妨害公务罪么,他这是做什么?
我索性走了过去,面向这些Pokerface
“是的,本案有肢体接触,涉案人员制服的左边袖子被整个扯掉了,还造成了那位先生软组织挫伤的伤害后果。但,这只是公诉人意图证明被告人构成本罪的证据,并不是量刑的证据,不达到这个程度,被告人根本不会站在这里。好,我们来看看,被告人是否真的构成本罪呢?”
“在主观上,被告人没有阻止公务活动的犯罪故意。她一直高喊:马上收摊、马上就走、现在就走!这是明确表示配合,不是搞对抗。”
“这个摊子是她的全部家当,她以为会被罚没,产生了极大的恐惧。她奋力扑腾想马上离开,带着推车离开,这个挣扎挣脱的行为,不针对人或事,反而是意图避开人和事,不像推搡、拉扯和殴打那样,具有明显的攻击性。也就是说,没有犯罪实行行为。”
“当时她的处理方式肯定不算最优,甚至都算不上处理。正确的做法应该是不要跑、等候如何处理。当时在她看来,推车被抢走意味着生活就完了,属于那一天中最危险的时候,慌乱情急之下她作出了应激反应。”
“那么,回到前面提到的危险时刻,在菜刀可能劈在我头顶之前,你们知道我当时怎么做的吗?嗯?”
然后我醒了。
我想,这都什么跟什么呀,真是戏精、做梦都在演。还好还好,我们打官司搞陪审团制度可能至少要等3万天吧。
可不是我怕陪审团,或者我认为精英裁决总是优于素人表决。
而是就目前的情形来看,司法诉讼案件的围观者在群情汹汹的时候,要么形成了集体主义,要么代入了他们自己的利益和立场引发冲突。这两种情况,好像是一位太后垂帘听政和多位太后垂帘听政。而无论是哪一种,对讲求技艺理性、程序公正的司法活动来说,都没有半点好处。
其实我开始写这个小文章的时候,是想表达这样的思想:
我们要倡导诉讼参与人遵守裁判规则、证据规则,大家按照各自的职责去争取职业法官的心证对案情产生同理心、共情,帮助合议庭排除所谓社区民意的干扰,帮助法官形成自由心证。
咦~ 我居然在梦里被法理和民意惊醒,这可真是操得皇帝的心。好难懂、好幼稚。
@许谦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