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谦律师按语: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贷纠纷案件与其他法律诉讼活动相比较,似乎不具备很高的技术性或者复杂性。事实上,具有诉讼难度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一般包含“可能涉嫌套路贷或合同诈骗的刑事犯罪、超过法定利息保护上限的高利率、夫妻共同债权或者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双方存在频繁复杂的其他经济往来、借期或者利息约定不明、虚假陈述或者虚假证据”等等情节和或情况,此类案件的办理需要大量类案代理经验作为支撑,有针对性地制定诉讼策略并灵活机动地执行,才有可能取得让当事人满意的诉讼效果。
许谦律师办理过若干复杂的借贷案件,涉案金额人民币几万到几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不等;本文复盘律师代理的一件较典型的民间借贷案件的相关情况,通过演示案例及庭审,为读者开示类似案件的办案重点、诉讼难点和胜诉突破点。
【案件起诉状记载的事实依据】
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生效,因借款方未按约定按时履约,原告作为债权人起诉主张返还借款本金200万元、并主张按照借款总额的2%每月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自取得借款当月起算,持续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事实背景】
1.涉案当事人信息
张三(原告)。
李四,原告之妻;系被告王五按月还款的收款银行账户所有人。
王五(被告之一),系涉案借款200万的银行收款账户所有人。
赵六(被告之二),王五之妻。
小明(案外人),原告自述借款来源方、资金提供方;本案借款来源系原告付息拆借而来,已经向小明还本付息250万。
两被告购置的房产因本案被原告申请财产保全而司法查封。因该司法查封,受诉法院取得本案司法管辖权之强联系。
2.核心证据《借条》
实际上由王五亲笔签字,明确借款合同债权人系张三,债务人是王五,借款金额为200万元。《借条》系印制文本,无签署日期、无赵六签字、无担保或保证,且利息利率、还款期限栏目空白未填写。
3. 履约事实
自取得借款次月开始,每月10日或11日,由王五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向张三太太李四的银行账户转账支付4万元,累计36期。
累计还款人民币144万元,该类转款从无附言。
4. 违约事实
(1)当事人自述取得全额借款,次月还款;后因生意低迷,没有经济余力,后自行中断了按月还款。
(2)原告起诉之后,亦无任何还款。
【主要的诉讼风险】
律师代理两位被告,按照当时的审判规则,本案极有可能借款本金利息照单全输。
【律师给出的诉讼解决方案】
1. 提出管辖权异议,对管辖权异议裁定再上诉;
2. 否认夫妻共同债务,保障赵六的个人财产安全;
3. 主张借款合同无效,例如:高利转贷或者职业放贷人等等;
4. 主张已经偿还借款本金144万元,并无需支付借款利息。
【诉讼锚点记录】
1. 在举证期限内向审判长提交书面《答辩状》,对起诉进行回应,重点为还本144万元、余欠56万元;且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2. 法庭调查之质证意见:本案债权凭证《借条》利率、还款期限栏目空白,表明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且不存在借款利息。
3. 【奇袭】法庭再次组织调解谈话时,律师提出该《借条》系原告印制的格式文件,明显为了反复多次使用准备,《借条》具明诉讼管辖在本院,故本院近三年内应该有大量的原告夫妇作为原告的民间借贷案件记录,本案借款合同涉嫌职业放贷,应该认定为无效合同。 在律师的坚持下,审判长通过法院内网进行了核查。
4. 审判长调取了原告在受诉法院历史案件的案卷材料后,再次通知双方到庭谈话,向原告核对每一件历史诉讼(包含撤诉、调解结案和判决结案)的相关情况,当庭释明本案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将会在本案一并处理 。
【法官说理】
“本院认为,经过审理查明的事实,包括本案在内,原告及其配偶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在本院有10起民间借贷案件,借款行为均发生在2016年至2017年之间,出借对象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借款目的具有盈利性。故原告应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其与被告的借款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被告基于无效借款合同取得的财产应该予以返还,并支付原告占用资金占使用费,该费用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酌情确认。被告按月偿还的4万元扣除相应资金使用费后,余额部分计入归还本金。……”
【判决结果】
受诉法院在事实上支持了被告绝大部分的答辩意见。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院关于依法稳妥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若干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违约金等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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