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ARING | 劳动法律分享 #工伤待遇#

许谦律师提示,根据我国社会的产业比例特点,在我国的劳动者中有相当部分属于“蓝领”工人,在建筑、安装维修、安保、加工制造、物流运输等行业工作,发生“工伤”的概率相对高一些。我国《社会保险法》第3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第36条规定,“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2011年1月1日,新《工伤保险条例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

本文就“工伤、工伤待遇”的相关问题进行法律制度的知识分享,着重提示:

1. 如何判断“工伤”?哪些伤害、疾病属于工伤?
2. 发生工伤之后,应该怎么办?
3. 劳动者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或者社保基金应向其提供怎样的待遇?

 

【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 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 患职业病的;
5.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15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 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 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16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 故意犯罪的; (律师举个例子:公司驾驶员驾驶车辆触犯交通肇事罪,本人在事故中受伤的,仍然属于工伤,可以主张工伤待遇 )
2. 醉酒或者吸毒的;
3. 自残或者自杀的。

【职业病】

参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

【劳动能力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1级,最轻的为10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3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死亡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死亡的,由 工伤保险基金 支付下列待遇:

1. 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或在停工留薪期内死亡的,发给直系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从业人员因工死亡时6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不得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896元)的一定比例,发给其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其中,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工伤人员死亡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 致残1-4级工伤人员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同上。

【致残1-4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4级的,应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自2011年7月1日开始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二级伤残:25个月;三级伤残:23个月;四级伤残:21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90%;二级伤残:85%;三级伤残:80%;四级伤残:75%。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3896元的,按3896元确定。

3. 工伤人员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由工伤保险基金继续支付伤残津贴。

【致残5-6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5-6级的,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6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 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的,由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五级伤残:70%;六级伤残:60%。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并由用人单位和工伤人员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本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4.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六级伤残:15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致残7-10级工伤人员可以享受什么待遇?】

工伤人员因工致残被鉴定为7-10级的,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七级伤残:13个月;八级伤残:11个月;九级伤残:9个月;十级伤残:7个月。标准为工伤人员负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按上述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2010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相应伤残等级的月份数之积的,差额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足。

2.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伤残:12个月;八级伤残:9个月;九级伤残:6个月;十级伤残:3个月。标准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注:经工伤人员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不足年限每减少一年,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20%,但属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因工伤人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止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

工伤人员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许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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