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疫情封控时建设工程工期如何顺延

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上海住建委”)于2022年3月1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工作的通知(沪建质安〔2022〕166号)》(以下简称“166号文”)。166号文规定:

即日起上海市所有建设工程实施“封闭式”管理。各工地应制定疫情防控应急预案,按照人员只进不出的原则进行管理,不具备封闭施工条件的装饰装修工程、加装电梯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等暂停施工(特殊情况需要继续施工的必须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新项目开工,后续开复工视疫情管控情况另行通知。各相关单位根据疫情防控要求做好停工项目人员管理。

提问:发生“封闭式”管理或暂时停工后,约定工程工期是否顺延、如何顺延?

 


律师回答:

【遵守防疫要求】166号文对于“封闭式”管理相关责任主体有明确的防疫安排、防疫要求;例如,非必要不新增、非必要不外出、非必要不聚集、途中闭环管理、统一接送、设置材料进场专用过渡区域、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等等。遵守主管部门的管理通知,对于确认己方作为合同的守约方具有重要意义。施工单位若不遵守防疫管控通知要求,因其过错或重大过错导致出现疫情而工地封停的,其顺延工期的申请或协商要求将会难以得到建设单位的谅解和支持。

【工效降低报备】因配合防疫,“封闭式”管理后施工单位虽然没有停工,但施工配合、项目流程明显受到影响的,工效无疑会降低,工期无疑会受影响。按照建设施工合同条款约定,施工单位也可以发起工效降低、工期顺延的协商申请,商定工期顺延

【及时通知、联系】施工单位、施工人应当按照双方书面合同中关于互相沟通联系之约定,在合同约定的索赔期间内提出对于工期顺延的书面申请,做好工程日志记录,同时做好设备、材料及人员台账,保留好因疫情防控导致工效降低的客观证据,及时请监理确认相关事实,及时提交签证,提交建设单位确认,并保留前述材料文件交付送达的证据材料

 

@许谦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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